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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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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尚未取得 离婚时无法分割

日期: 2012-03-08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案情介绍】

张某与徐某于2003年6月结婚,2005年因修建高速路征地后安置划地自建房,对户主即徐某的母亲进行了分户划地,其中张某、徐某及儿子作为一户划得十一号地块,并按政策规定,将不足60平方米的地块补足为60平方米。

2007年9月,位于该地块上的房屋修建完毕,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共4层。

2009年6月,张某与徐某经判决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徐某管理和收取房租。

现张某起诉,请求按现价值12万元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争议的房屋虽系张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的房屋,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确定产权归属,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房屋所占的土地系划归张某和徐某建房所用,不能证明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张某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与徐某争讼房屋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张某可再行诉讼解决。

【胡珺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争议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分割问题提出请求的。 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房屋的使用权以及今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至法院对房屋的使用权问题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法院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判决,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就不予处理了。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对房屋的使用权纠纷处理完毕,当夫妻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办好房屋产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如果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而不受前一关于使用权问题的诉讼已经终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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