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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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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养子遇车祸身亡 争遗产生母输给养母

日期: 2012-03-06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 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成了两家关系崩塌的导火索,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姜老太表示,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妇则认为,虽然姜老太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付出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邱刚的遗产究竟由谁来继承?闵行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含辛茹苦育养子
     今年85岁高龄的姜玲诉称,在邱刚出世后不久,邱易夫妇即将其过继给姜玲和丈夫邱书,邱刚从小就由自己抚养成长,与邱刚形成养母养子关系。夫妇俩将邱刚送到幼儿园、小学……邱刚小学毕业后,姜玲又供其就读复旦大学附中。邱刚长大成人、参军复员转业后也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
     2000年10月,邱书去世。 2006年6月,邱刚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姜玲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邱刚的养母,应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承邱刚全部遗产。
     辩称两房合一子
     邱易夫妇辩称,邱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没有过继给姜玲夫妇。邱刚出生后,他的奶奶非常喜欢这个孙子,一直带在身边。 1961年,奶奶要将邱刚带至上海,由于当时将安徽马鞍山的户口迁到上海是件很困难的事,单凭祖孙和叔侄关系是无法迁入的,除非是父子关系,然而奶奶一定要带着邱刚生活,为此,邱易才决定将邱刚作为两房合一子的关系,将其户口迁至上海邱书处。
     之后,因考虑到邱刚的学习和发展实际情况,还是让邱刚回到上海读书,和姜玲夫妇一起居住,但每月仍向姜玲邮寄15元生活费。邱易夫妇认为,邱刚系自己亲生儿子,从未将其过继给姜玲,他们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考虑到邱刚在上海生活时间较长,姜玲夫妇对邱刚也很有感情,所以同意将遗产各半分割。
     证据确定是收养
     为了查明邱刚与姜玲的养母、养子关系,法官核查了大量证据。
     在户籍信息上载明, 1961年4月8日,邱刚户口由马鞍山迁至上海市南京西路邱书处,与户主关系栏注明 “子”。 2000年10月,邱书死亡。 2006年6月16日,邱刚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无配偶子女。
     而在邱刚1999年10月填写的 《干部履历表》载明,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表一栏中填写的内容是 “父邱书,母姜玲”。在本户人员情况表中记载,承租人或受配人姓名为邱书,家庭成员中邱书为户主,姜玲为妻子,邱刚为儿子。
     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邱刚于1959年底、 1960年初过继给其伯父母邱书姜玲夫妇为子,由于当年法律尚不健全,故未能办理领养证。但自从入户南京西路房屋后,其档案事实上已将姜玲夫妻列为正式父母。至2006年6月死亡,邱刚未结婚成家,一直与姜玲居住在一起。
     另外,在邱易妻子于1978年1月13日写给姜玲夫妇的信中倒数第二段写道:“总之,我们两人是这样想,孩子给你们了,决不会做半吊子,望你们为国家培养好下一代”。
     同时,邱刚在2002年2月17日的一篇文章中多次提到 “我母姜玲”,并作了相关保证。
     养母获养子遗产
     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
     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邱易夫妇辩称邱刚未曾由姜玲夫妇收养、且为两房合一子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所确认一致的遗产,认定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邱刚名下的房屋1套及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储蓄、股票、保险可得利益和动迁款155万元以及遗留现金1.5万元、港币2980元归姜玲继承所有的一审判决。 (本文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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