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是指符合 《继承法》及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 《继承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及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同时在遗嘱形式 (比如签名、日期、见证人等)也要符合相应遗嘱的形式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五、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