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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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迟迟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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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女士
咨询于
2011-08-15 17: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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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您好,我在上海某法院打离婚官司是今年2月11日立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在3月14日开庭快结束法官离开法庭后,被告殴打原告,法院之后怕此事暴露,就一直称现场无录像,造成我们现在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困难重重,现在派出所和法院联手想把此事捂掉,我们被害人是7根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 这件事发生后,我的离婚官司在7月6日又开庭,法院自说自话将简易程序变成了普通程序,从来没发过通知,然后到现在又杳无音信。法院多次暗指强迫我们调解打人一事,然后将我的离婚官司作为筹码,迟迟不判,现在已经普通程序的六个月也过去了,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法院还可以再次延长时间吗?是不是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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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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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在审判实践中,个案超过六个月的情况还是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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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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