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本人吴懿杰于09年2月户口迁入寿阳路夏家树圈8号方月明家(原商品房因种种原因已出售),其他地方无房屋,现居住地于2010年10月份被列入动迁,本人于12月18日,22日,28日到动迁组与动迁工作人员再三声明,由于家庭矛盾暂时不能签约(我与妻子有矛盾)该房屋属私房,产权人方月明,在本次动迁中产权人从未与我商量有关动迁事宜,在此情况下产权人于2月28号与动迁组签订协议,当天在我居住的情况下(房内所有的家电家具生活用品等都在)带领拆房队强行拆我房屋,当时我及时报警110,民警到场后了解了情况,向拆房队负责人指出,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暂时不能拆房子.第二天他们置若罔闻仍然来拆我房子,不顾我的生命安全,将门窗拆掉,我再次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及时向拆房队负责人指出:1.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不能拆房.2.考虑到居住人的生活叫他们把门窗装好.负责人说只拆不装的,同时动迁组工作人员,产权人方月明,户籍民警分别到场准备解决问题,动迁工作人员明确产权人方月明按政策规定必须安置同住人吴懿杰,户籍民警出面调解,方月明任一意孤行我行我素不与我协商安置问题,在此情况下我只能居住在这里,次日拆房队再一次爬到我屋顶上把屋顶砸出2个大洞,混凝土重重的砸在我头上,据此我又一次报警,民警到场后现场有一个带眼镜的男子称自己是土地局的,一会又说自己是律师,又一会说自己是代表政府来拆房的,与警察嘀咕了一会儿不了了之的走了.3月23日晚上出动了200人左右手持铁棍,头戴铁盔兴师动众的又要来拆我房子,我及时的报警,民警赶到后再三申明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能拆房,此时那个戴眼镜的男子称自己是代表政府来拆我房子,与民警说了半小时左右,民警任然告诫他们不能拆房,所有人撤离现场。4月12日午后本人在医院看病,屋内只有我母亲和几个朋友在聊天,突然之间有200多人手持铁棒头戴钢盔,在所谓代表政府戴眼镜男子的带领下,翻墙爬屋顶,几个人绑架一个分别控制屋内的人,使他们不能动弹及报警,野蛮将房屋拆毁。我母亲被他们用铁棒砸晕全身伤痕累累,外衣全部撕脱只剩内衣内裤,然后夹持到车上(沪B55657)此时是有目睹群众报警,民警到场后,有人向民警指出他们的夹持行为寻求解救,民警却不予理会开了车就走,那时我们的家具家电私人用品等全部埋在废墟里,屋内所有人的手机被他们摔掉。事后那个戴眼镜的男子说会全部赔给你们的,然后就匆忙逃离现场,事发后又一部警车到场,我母亲向他们反映刚刚所发生的情况,民警记录后说让我们去警署报案,当时警署立案,予以处理,嗣后我们要求:1.警署公开代表政府男子的身份2.对侮辱妇女伤害我母亲的责任人处理结果告知我们3.受到的伤害及相关经济损失必须赔偿。在4月19日大宁警署涵告我们不予立案,在我们不服的情况下要我们签字认可,以上情况的发生及处理结果使我们感到很痛心.1大宁警署出警后不作为,该解救的不解救。2.至今为止代表政府的中年男子身份不肯告知我们,作为受害者我有知情权。3.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件的结果就是伤害及侮辱妇女的事实为何不立案,天理何在.4整个事件的发生及处理结果不妨使人对他们有一种勾结的嫌疑,本人怀疑警署向上级反映的情况是否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鉴于上述整个动迁事件,由于产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我居无定所,上诉无门,整天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