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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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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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咨询于
2009-11-21 2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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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今年5月的一起交通事故,是负责已认定。我为(机动车),负事故全责,对方是行人。当时及时送伤者去了医院,拍片,验伤结果为:左足外伤,2、3、4趾骨骨折,医生建议手术,费用约人民币贰万元。由于对方系外地来沪旅游探亲,让我垫付三万元用于手术治疗费用。付款时,对方写了一张收据,大意为:收到我预付费用三万元,用于治疗、误工、看护等费用。待治疗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后来,伤者电话告知回天津治疗。此后,我多次电话问候,得知对方并未手术,进行保守治疗。 10月底,应我要求,对方快递给我一些单据,为:上海医院诊疗费约200余元;天津诊疗费约1600元;其余均为多人机票、火车票、加油票、出租车票等等,约4000元;另外由伤者就职单位提供病假扣发工资证明,扣发工资9162元,无税单;另有一张收条,为护工费5000元(50元*100天)。 我就是想问您一下,这些单据如果我交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如不认可,我该怎么办?另外伤者委托在上海工作的弟弟全权处理此案,我多次电话询问,伤者弟弟都借口推辞让我直接联系伤者,我是否还要和伤者委托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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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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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不是提供有效发票,保险公司是不会认可的。如果你要追回你认为多支付的钱款,你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以付诸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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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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