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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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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咨询于
2009-09-09 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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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开始工作到2009年6月底,合同期满,一共工作了9年,公司在其他地方开了个新公司,我被告知要和新公司签合同,合同中我被取消了500元的津贴,我要求把我的工龄延续,公司没有同意,合同就一直没有签,这种情况我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具体怎么算? 另外我公司现在强行要我们做4天,按比例扣除我们一天的工资,是否合法?可不可要求赔偿? 从6月到现在的3个月没有签合同的日子有没有什么说法?是否可以作为前一份合同的延续(事实合同)?如果是的话有没有赔偿? 请胡律师百忙中抽空指点一下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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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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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资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扣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给付补偿金,但你的证据要确凿。 到期后未续签而继续履行的,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赔偿的关键还是看你们这份合同是如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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