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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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人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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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
咨询于
2009-09-08 13: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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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住静安区华山路,2000年租赁房拆迁,被安置到嘉定区,安置人口3人(我、母亲、女儿),使用权,75平方米,2002年将公有住房买下,产权证上只有我一人。当时我妻未作为安置人口,因她1998年在普陀区另有租赁公房一间(10平米),租赁户名及户籍户主均为我妻,2004年我女儿户口从嘉定迁往普陀区,现户口共为2人。2009年2月我女登记结婚。2009年7月该户籍地动迁。动迁组说我妻可以作为安置人口,我女2000年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作为安置人口。请律师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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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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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组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请参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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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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