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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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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王先生  咨询于 2009-05-27 13:09:03

俞正明与2007年6月15日进入我司工作。2008年7月1日上午,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右前臂被托架压伤。受伤后,公司积极地送其治疗。出院后休养一个月左右,俞正明到公司来报到上班,公司为了照顾他刚受过伤,所以不安排他从事任何手工劳动,只要其到生产现场看看,指导一下。如果身体有不舒服,打个招呼就能回去休息。
    上班一个月后(9月初),俞正明提出像他这样上班公司要支付他双倍的工资,病假工资再加正常上班工资。对于其这种无理的要求,公司断然加以拒绝。
    然而俞正明看到自己的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进而无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对他的照顾,目无纪律,目无领导。与9月末开始,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几天不来上班,10月11日至10月20日更是不见踪影,连电话也不接。10月21日到公司后说他失踪的这段时间去杭州烧香了。10月24日又没有打招呼就没有来公司,公司为找他多次打电话又是不接。
    俞正明的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司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多次找他谈话,希望其端正态度,不用干活也要在厂里看看,有些地方还是需要他去指导的。可是俞正明依然我行我素。
    2008年10月24日以后俞正明就不来上班了
    为了严肃厂纪厂规,公司与2008年10月24日对俞正明作出处理:2008年9月末开始擅自不上班的时间做旷工处理。2008年10月27日以后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加倍处罚。如果通告后俞正明能态度积极的投入工作,公司将适当的减免处罚。
    通告后,2008年11月3日俞正明收到《处罚决定》并予以签收。
    鉴于俞正明无视公司生产劳动纪律、不来上班的事实,公司于10月份起停发了俞正明的工资。
    俞正明提出停发工资的这段时间属于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俞正明从出院后将近一个月休养,休养结束自行到公司报到上班。从8月初一直到9月末的上班都是正常的。那就说明俞正明的停工留薪期到其到公司复工开始已经自然终结。
    俞以该段时间是工伤后的医疗期,并声称有医院的病假条。但是实际情况是2008年8月俞正明休养完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就没有再收到过俞正明的病假条,即使是在对俞正明的旷工事件发生后以及处理中,俞正明也没有向公司申请病假。
    我公司与2009年4月20日前去俞正明就诊的解放军85医院了解俞正明的情况并对其所声称有病假条的情况进行核实。在该医院门诊办公室的协助下,我们查阅了俞正明的所有就诊资料信息。2008年8月份开始至2009年4月19日为止,门诊办公室就从来没有俞正明的病假条登记,换言之,即便现在俞正明能拿出病假条来,也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的病假条。众所周知,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对患者开出病假建议书,但是医生的病假建议书只是医生的个人行为,只有通过医院的职能部门的审核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病假建议书。盖章就是医院履行审核义务的手续。盖这个章只有到医院的门诊办公室才能盖,而且盖章就必须要登记。医院在这段时间没有俞正明的病假建议书审核登记就足以说明俞正明这段时间就没有医生的建议以及医院的建议审核通过。
    退一步来说,即便俞正明确实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的得到了医生的病假建议书,这也只是建议。当事人必须要以建议书为依据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研究同意才有效。国有国法,厂有厂规。我公司在2006年9月颁布并实施的《员工手册》中,之3b明确规定:
    员工因工伤确实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须持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史资料、治疗单据等到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7天以上的需总经理在病假条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视为确认同意。病假到期须到办公室销假。病假到期仍不能工作的,须持新的病假证明、病史资料、治疗单据等到办公室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提供上述资料或缺少上述资料部分的视作旷工。本人身体条件不允许的,可以委托他人送公司审核。
    以上不难看出,我公司对工伤后的休养、恢复期有明确的规定。而俞正明作为一个曾经的公司车间主任,连这最起码的请假制度都不知道?
    再者,从解放军85医院俞正明就诊的主治医师高大夫那里了解到,俞正明的恢复情况很理想。出院就完全可以从事一些轻微的劳动以达到锻炼的效果。
    俞还因为公司没有答应他的无理要求而故意不配合公司对其工伤事故的处理,公司在2008年10月末根据医生那里的了解到的治疗情况以及恢复情况,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俞正明就是不配合,公司多次打电话不接,派人多次上其家中找,他却避而不见。可见其态度之恶劣。
    企业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较为丰厚的收入,而俞正明却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工伤要挟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不成后,想方设法的侵害公司利益。企业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也是劳动力解决的重要途径。企业也必须以制度作为持续发展的保障。像俞这种无视企业制度,以自己为中心,公司再不对其进行处理,企业无以为企业,对其他员工也没有说服力。
    现在俞的鉴定已经出来了,是工伤10级,对于其他的赔偿公司没有异议,就是对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争议较大,请问胡律师,这种官司我们的胜率有多大

沪盈家事回复如下: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受伤后的上班及旷工处理的情况,公司的胜率还是比较大的。劳动仲裁委也会根据他的实际伤情来确定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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